
離婚,不只是離婚而已
來源: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王舒慧
俗語雖說「夫妻吵架,床頭吵,床尾和」,但是有經驗的人都知道,夫妻感情破裂到某種程度,不用說再度攜手共同生活,有的甚至連見個面好好說上一兩句話都是「不可能的任務」。此時,以「離婚」來切斷兩人之間的愛恨情仇時,有哪些事情是應該一併講清楚的?
阿滿(化名)跟阿慶(化名)結婚十幾年了,兩人不是沒有吵過架,但是阿慶這次吵著要把「那個女人」帶回家住,實在讓阿滿忍無可忍,嚴詞拒絕後,阿慶竟然提出離婚的要求,更讓阿滿心灰意冷,也開始認真地思考離婚的問題,但是除了決心放棄兩人的這段感情之外,兩個尚未成年的小孩要歸誰、財產要怎麼分,阿麗完全沒有頭緒。
依我國民法規定,離婚有兩種方式,即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。協議離婚指的是,夫妻二人將談妥的離婚條件記載於書面(也就是俗稱的「離婚協議書」),並請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,隨後夫妻再一起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離婚即生效力。裁判離婚則是指,夫妻之一方如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,例如通姦、惡意遺棄他方於繼續狀態中…等,即使有責的一方不同意以協議離婚,他方亦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待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,婚姻關係即告消滅。
事實上,夫妻二人走到離婚這一步,夫妻雙方對於「離婚」這件事情本身,多半已經沒有意見,雙方爭執的重點,反倒在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誰行使,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金額多寡,以及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等與離婚相關的事項上,如果這些事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只好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,由法院一併在離婚判決中進行判斷(民事訴訟法第五七二條、五七二條之一)。那麼,法院會如何裁判呢?
首先,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部分,當夫妻都想爭取子女監護權時,法院必須以「子女之最佳利益」進行判斷,詳細地說,就是法院應審酌一切情狀(尤其是民法第一○五五條之一各款之事項,如子女意願、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、父母與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,參考社工訪視報告)後,將監護權判給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一方。至於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,亦得聲請法院酌定自己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。
再者,就夫妻財產如何分割部分,依民法第一○五八條規定,夫妻離婚時,應先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,再依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取回剩餘之財產。依大多數人採用之法定財產制,因考量夫妻對於「婚後財產增加」均有貢獻,故在婚姻關係消滅時,賦予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一半之權利。故法院判斷剩餘財產之分配時,除了釐清現存婚後財產及負債金額多寡之外,考量之重點還是在於雙方對婚後財產增加的貢獻程度。
另外,依民法第一○五六條及第一○五七條規定,夫妻之一方如對於離婚之原因無過失,且因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或陷於生活困難,亦得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他方賠償慰撫金及給付相當之贍養費。至於金額之多寡,法院亦會衡量當事人之主張是否合乎情理。
但是,最後還是奉勸天下已成眷屬之有情人,多珍惜彼此的感情,否則不得已祭出「離婚」這把利刃時,切斷的恐怕不只是婚姻,更多兩人共同努力的成果也將因此一分為二、難以復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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