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,抓姦,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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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技師與女社長通姦 判賠80萬

自由時報 2009/12/14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

來台10餘年的周姓中國女子,曾任扶輪社分社社長,目前擔任美容店長,因涉嫌與林姓土木技師通姦生子,林妻請求精神慰撫金,法院判決2人賠償80萬元。

據了解,85年3月間,小學畢業的周女,嫁來台灣3年多,與原配離婚,並在92年間擔任扶輪社分社社長,目前仍然是社員,後來又經營美容塑身業,及出任美容SPA店長,資歷豐富。

94、5年間,周女認識研究所畢業的林姓土木技師,2人進而發生性關係,並於96年3月初生子。林妻獲悉後飽受精神折磨,甚至罹患憂鬱症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獲准,再要求2人賠償240萬元。 此外,林妻另提刑事告訴,林男和周女被依通姦罪,分別判處徒刑4月和3月確定。外遇

林男指稱,原告父親經營公司不順負債倒閉,屢遭債權人逼債,原告擔心導致憂鬱症;並說,分手時已給付50萬元和解,她沒有理由再求償。 周女則說,她學識不高,與林在一起時,不知道他尚未離婚,並自收到檢方刑事傳票後,就不再和他發生性關係。

承辦法官指出,周女來台至今10多年,經歷扶輪社社員等職位,經歷不淺,縱使林確定佯稱已離婚,周女是否因此相信,啟人疑竇?並審酌兩造社會地位、經濟收入等情形,認定給付80萬元比較合理。